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城管发〔2008〕98号)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合法、高效履行职责,预防或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客观、公正、公开。
三、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局属各支队、各分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指导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因执法过错引发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市、区城管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工作。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执法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行政行为程序的;
(三)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严重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