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报批制度。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理通知单》或《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调出、变卖的原因,经鉴定小组人员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据单销账。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必须入账,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部门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抄送市财政部门)。
2、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3、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3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也应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制内部调拨单(可用固定资产调拨单代替),登记相关的卡片(台账),以明确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不得跨年度,以真实反映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应在单位领导的直接负责下,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地盘存和账账核对相结合,分期分批轮流清查和全面清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年必须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基准日,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填制清查清册一式两份,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尽量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尽快处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