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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8]163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处):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行业管理,全省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得到快速发展,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但是,近来在企业资质申报和管理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如少数企业提供虚假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个别企业混淆物业服务项目类别,有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续期换证,少数企业超越资质规定范围承接业务等。为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进一步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审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企业进入物业服务市场的法定凭证,申请核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按照有关申报程序向市(州)或扩权试点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申报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认真仔细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确保审查工作准确无误。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申报要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依法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企业作进一步完善。如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切实解决当前资质申报和审查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加强分类指导,认真解决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资质审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一)严格遵循物业服务项目分类。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独立式住宅(别墅)和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四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查,应严格区分四类物业及相应计算标准,不得混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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