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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修订)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体育、美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美育、科普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应当根据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双语教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双语教学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学前双语教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学前双语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学工作,建立各学段各学科相互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地方教材必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师培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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