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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4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金华市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救助的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资金。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社会救助基金、审定救助基金的发放使用、协调救助基金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抢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指导、监督抢救工作,审核抢救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市保险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相关信息。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对外称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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