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2008年3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7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建筑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传统建筑是指以傣族为主的世居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和南传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各类传统建筑物纹饰。
第三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民族传统建筑的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重点保护与区域保护相结合,建筑保护与其他人文自然保护相结合,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文化、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规划制定、新建和维修困难补助、建筑设计和工艺技术及材料的研究等方面。
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推进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城镇、村寨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维修房屋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建筑的风格和工艺,节约用地、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