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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8年3月14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7月1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内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一)阿尺目刮、神川热巴、瓦器器、阿勒、大词戏等传统歌舞和戏曲;

  (二)傈僳族音节文字等民族传统语言文字及其文献,各类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画、碑刻、雕塑等作品;

  (三)腊裱刺绣、热巴鼓等民间手工艺品的传统制作技艺;

  (四)民族传统习俗、节庆。

  第三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对象,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抢救、征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研究、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

  (三)培养、资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四)扶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

  (五)表彰、奖励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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