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一名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第五十三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及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