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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二)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决算草案未获批准的,主任会议应当提出对决算问题的决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计划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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