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38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按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在2008年底之前为企业办理名称等事项的变更手续。
二、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申报增加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三、在本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市、县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在物业服务所在市、县依法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持《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到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