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规定的通知

  4.故意损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7.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1.委托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考场协助答题的;
  3.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4.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由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丢失或损坏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4.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7.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8.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9.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10.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11.因命(审)题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