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八、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九、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盟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规准确。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2.在试卷和答题纸上做明显标记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试卷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试卷上字迹模糊、潦草、辨认不清或在试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考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2.以交头接耳、打手势、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考场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