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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规定的通知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九、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为了建立健全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二、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3.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安排巡视人员进行巡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务回避原则, 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到原籍和家乡所在地进行考试巡视工作。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2.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考点领导的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4.检查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状况、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回收情况等;
  5.检查考点情况,包括考场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等;
  6.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派出的巡视人员进行管理。巡视人员对其派出机构负责。
  六、各级考试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赴各地巡视前,应当组织全体巡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七、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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