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为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领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考场座次表后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掌上电脑(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禁带用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 监考人员对考生的照片、姓名、单位、身份证、准考证号等进行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场座次表栏内签名。
3.在开考前应当向考生宣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