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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16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
商品住宅、非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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