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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经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公有住房购买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买卖合同后,给予办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手续。专户管理银行依据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报送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以及购买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计算及代收购买人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核实购买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后,方可给购买人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

  七、业主大会成立后,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占专有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集交存办法、使用及监督程序、管理与监督机构,以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等事项形成决议,报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备案后,代管部门方可依法划转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及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账目。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依照业主大会决议与专户管理银行确认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协议。

  八、自2009年开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报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包括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费用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它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资金账目有关情况向业主公布。

  九、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组织制定维修更新改造及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案,同时申请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机构或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机构,对危及房屋安全紧急情况及资金使用方案作出紧急审查意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依据资金使用方案和专家机构审查意见,及时作出紧急审核意见后,专户管理银行方可按《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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