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63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财政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商品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以下同)的业主、非住宅房屋业主和购买公有住房业主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房改成本价、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别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代管,并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
三、负责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设账、代收机构、交存程序、使用管理、增值收益、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账及监督、业主查询、建立网络系统等事项,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协议,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便快捷、使用及时安全、资金保值增值、查询公开透明等。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继续由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进行资金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房具备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15天前,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包括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户门号、购买人姓名、建筑面积、交存金额)分别报送住宅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同时通知购买人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已按时报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和通知购买人,但购买人未按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的,责任由购买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