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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财政政务公开的形式

  财政政务公开要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重点是做好本厅在财政厅内外网、自治区政府网站及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上的政务公开工作。

  2.通过自治区政府、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政报》。

  3.在办公室设立专线电话(0471-4192097),对外部咨询予以答复。

  4.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向有关部门、来办事的人员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

  5.在新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触摸屏。

  6.各业务处室明确各类资金管理的资金监管员职责和分工,凡有调整及时公布。采取社会公示、新闻发布会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一些重大的财政决策及投资予以公开。

  7.指定专人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二)对内公开形式。

  1.召开全厅干部职工大会、厅务会议、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等;

  2.印发文件、通报、简报、规章制度;

  3.利用内部局域网,公布各项公开内容;

  4.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装框上墙。

  四、财政政务公开的制度和程序

  按照厅政务公开要求,本厅政务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一般程序办理,并落实好以下五项制度:

  一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各处室、单位要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受理处室和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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