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个人申领或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社保卡,可到信息中心办理。
申办社保卡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个人申办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请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须持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人(含单位或个人)系外来从业人员的,还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或到指定地点采集人像;
(四)申请人核对《个人领卡通知单》或《单位领卡通知单》,并签字确认;
(五)申请人须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八条 社保卡的工本费,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皖价费[2006]288号文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淮价费[2007]95号文标准执行。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发卡时间及时发放社保卡。
第十条 社保卡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并及时发放给申领人,不得漏发和迟发。由个人申办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和《个人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人应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个人领卡通知单》。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本人卡面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告知信息中心,经审核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已生成制卡序列号或因制卡人的原因发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等项有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制卡并承担制卡费用。
第十三条 社保卡有效期10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四条 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已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凭旧卡和本人身份证向经办机构申请换领。
社保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申请人可向信息中心申请免费更换;因持卡人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换领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