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本办法所指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投诉信息记录。
第六条 省级行业协会应协助做好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信息协会负责全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网上管理系统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建设系统企业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发布、储存、管理等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
第八条 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投诉信息构成。
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专设投诉信息平台,直接公布投诉信息。
第九条 建设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
2.企业专项许可状况。
3.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各类注册的执(从)业人员状况。
4.企业的项目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个人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个人的工作业绩。
4.个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及交纳社会保险情况。
第十条 建设系统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市、县、自治县以上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市、县、自治县以上各类奖项。
(三)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有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企业不良行为包括法人和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