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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建管[2008]8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形建筑市场、各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衔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我厅决定从2008年5月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按新标准对我省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就位及换证工作。凡已取得我厅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属资格就位及换证范围。

  二、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位及换证的审查程序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海南建设信息网站发布;

  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位及换证的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暂定级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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