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城[2008]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三亚市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受省建设厅监督,其他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批准实施。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应符合建设部《关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
三条的有关资质标准。
三、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证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及相关文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资信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和任职文件;
4.4名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养老保险凭证;要求4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少于1名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