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在验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中,要给予照顾,免收验审费用。
各级民政部门、各种慈善机构在扶贫帮困活动和救灾工作中,要优先帮扶和及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五保对象死亡后,减免丧葬费用。
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村五保对象,经审查符合《
法律援助条例》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六)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素质。按新的用人制度,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将有敬老爱老、爱岗敬业精神、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选聘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管服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集中供养精神病患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七)开展农副业生产,提高五保供养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抓好种植和养殖业及加工业,优先发展直接用于养员生活的粮、菜、肉、蛋等农副产品,改善养员膳食结构和营养结构。在此基础上,具备条件的要调整产业结构,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扩大生产经营品种和范围,提高农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深加工能力,增加产品的经济效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农副业收入,主要用于养员的生活补贴和添置必要的福利设施,在留有一定积累的前提下,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管理服务的工作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八)拓宽服务领域,实现服务对象社会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适应养老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在服务对象上,要由单一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向为社会公众老年人服务观念和做法转变;在服务项目上,要由单纯传统的供养模式向供养、医疗、教育、文化娱乐、身体康复服务多元化方向转变;在经营方式上,由单一的无偿服务向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上转变;在管理形式上,要由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型和一院两制、一院多制管理转变。要充分发挥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辐射功能和作用,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五保对象服务需求的同时,打破地域和城乡界限,拆除围墙,敞开大门,利用闲置的床位,拓宽服务领域,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通过扩大自费养员收养比例,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床位利用率,实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公众化、社会化,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