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农村乡(镇)、村级组织也要大力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积极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照料好分散五保对象的生活。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包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在资金和物资、服务上支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六、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县(区)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区)政府确定),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服务人员和供养五保对象比例(1:6至1:8)安排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服务人员根据县区情况适当配备),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各县(区)民政局直接管理,或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委托乡(镇)政府管理,条件成熟的可探索国有民营改革试点。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二)加快推进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全市要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区域性五保供养机构的布局调整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功能齐全,设施配套,集养老、娱乐、康复为一体,基本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要加强对撤并敬老院的资产清查评估,由县(区)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撤并敬老院的用地和所有资产,全部由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开发利用或变现,其经济收入用于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养员的生活、内部建设和发展再生产,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没有集中供养的,应当逐年安排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危、旧房屋改造资金,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

  (三)加强指导,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研究和制定五保供养管理服务办法和供养政策,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措施,采取考核、评比、交流经验的方法,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指导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认真履行五保供养管理服务的义务,为本区域内的五保对象提供有效的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帮扶,保证服务质量。发挥党团组织和农村妇女组织、少先队组织及社会自愿者,开展“爱心认助活动”,认养、代养、助养一个五保户,结成对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长期帮扶,形成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