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负责。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建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结合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明确责任,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情况要在《农村五保供养证》中记载,并由经办人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名。
要建立稳定的五保供养资金筹措机制。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是五保供养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必须按省核定的基数全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省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金补助和核定人员基数不变。对2003年以后新增加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需供养金和2003年省确定五保供养补助标准基数与市政府确定的供养标准差额部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在省财政2006年追加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和新增加的支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含“两险”)、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等管理费用,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其中,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含“两险”)、办公费、水电费、丧葬费从2005年税费改革“提标增项”资金所列的“五保户集中供养及散养补助”项目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由政府建设和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等费用,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非区域性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也要积极负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
县(区)财政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和集中供养所发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要及时足额拨付,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数据,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年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区)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局按季度(或半年)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五保供养资金下拨和发放的组织工作,并要及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和截留、挤占、挪用及贪污、冒领五保供养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