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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三)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和享受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一切优惠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四)供养形式

  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孤儿,要以县级为单位集中管理,不得与其他对象混居,也可移送城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供养或就学;精神病患者要移送城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或由有精神病患者治疗、看护职能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采取聘用专人、亲属代养、政府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村委会组织村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代养、认养、认助等方式,为五保对象提供生活照料。

  (五)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权益

  1.要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2.保护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法享有农村土地(山林)经营承包权,不得非法侵占五保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山林)和收益。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的土地(山林)交由他人代耕、代管,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3.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4.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

  四、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各县(区)根据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集中和分散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原则上,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当地农村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可按五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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