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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四)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规范管理,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者,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

  2.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村委会接到乡(镇)政府协助核查通知后,对申请对象进行逐户调查,并召开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告3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证明)、残疾证(证明)报送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五保对象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明确责权和归属,报送县(区)民政局;

  5.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委托村委会将审批对象张榜公告3天,并将公告情况反馈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公示期结束后将情况反馈县(区)民政局,同时,对审批无差错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从审批之日的下个季度起开始享受五保待遇,领取五保供养金。

  7.建立县(区)、乡(镇)两级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农村五保供养记录。

  (二)五保供养待遇的撤销

  五保供养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五保待遇。撤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①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②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③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④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五保对象不再符合五保条件或死亡时,村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在本人《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撤销时间及撤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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