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公出人员近距离公出提倡乘坐火车或客车,紧急公务或长距离公出可以乘坐飞机,但要征得厅办公室和分管厅领导同意。
4.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出借公款未及时报销差旅费或未及时归还欠款者,再借差旅费需还清先前借款,否则,厅机关财务按50%-80%扣减欠款者所借差旅费,如因扣减差旅费影响公出,其责任由欠款者自负。
5.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据实报销。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需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三、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1.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接待处室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及事业单位接待登记审批表》,到厅办公室登记,分管厅领导审批,以此作为公务接待和报销费用的凭据。
2.接待地点尽量安排在厅招待所,选择其他饭店接待要经分管厅领导书面签字同意。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尽量不选用名贵饭菜、名烟名酒,做到花样多,彰显地方特色,数量少,倡导勤俭节约,服务好,体现热情好客。除客人外,每餐每桌陪餐人员要严格限制,司级干部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处级不超过2人,处以下干部为1人。
4.减少接待工作人员就餐费用。在有自助餐的场所接待,工作人员一律用自助餐,开支标准按接待饭店自助餐标准执行;在无自助餐的场所接待,工作人员用餐标准每餐控制在100元/人之内,超支部分自己负担。工作人员用餐一律不供烟酒。已发放误餐补贴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再安排工作餐。
四、减少因公出国费用
1.加强出国审批管理工作。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审批文件,要先提交人事处审核,再呈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的厅领导审批。处室和单位一把手出国必须经厅党组书记、厅长同意。
2.实行因公出国(境)量化管理制度。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三年内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出国(境)。
3. 年初未列入计划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审批,无特殊理由,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