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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08]1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环卫局,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力创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证书变更

  (一)建设工程类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办理。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需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审批并办理变更。涉及到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资质证书其它项目变更,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海南省境内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报建设部办理。
  (四)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由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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