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 有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 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意见。
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燃气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六)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七)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图;
(八)检测及监理文件;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