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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图纸审查机构要认真搞好对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一是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二是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建设部134号令的有关规定重新报审或报备。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五、办理施工许可

  对按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燃气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手续。
  (二)已办理用地批准或补偿、租用手续。
  已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市政管道燃气工程,不需要提供相关用地手续证明。
  (三)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施工和监理合同(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得到审查批准。
  (五)施工方案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监督管理

  (一)燃气工程实施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
  (二)燃气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燃气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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