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整顿安全评价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属地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监局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和《
云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抽查等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安全评价活动情况。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活动情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安全评价工作季报制度,各安全评价机构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以及开展评价活动的州、县安全监管局填报《云南省安全评价工作月报表》。
二、加强现场核查。各级安全监管局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程序时,要认真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核查被评价单位现状,重点核查评价项目是否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合同价格是否在指导收费价范围内,评价项目是否在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是否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是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安评人员是否到项目现场,评价报告现场描述是否与实际相符,危险源和危害因素辨识是否明确,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之一,要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报告的过程控制,保证安全评价质量,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及安全监察中一旦发现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涉及到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要及时逐级报请资质授予部门依法处理。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评价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云南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安全评价分会停止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