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评估报告抽查是否合格;
4.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申请补贴标准是否准确。
区民政局接到复审材料后,应按比例抽查复审材料及评估报告。审批通过的,填写《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证》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审批未通过的,填写书面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事宜。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民政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所有审批通过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服务费的结算
(一)申请
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填写派工记录,注明服务对象姓名、补贴证编号、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有服务员及服务对象签字。派工记录应及时汇总整理,以备检查。
养老服务单位向指定部门提出结算申请,提交服务券、《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结算表》(见附件5)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
区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结算申请,审核无误后,予以结算。也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区民政局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结算。
(三)备案
区民政局审核后,应在月底前,将本月结算情况(格式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结算时间
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
六、补贴待遇的变更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出现迁离试点区、死亡、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时,应办理停发、增发、减发手续。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复查一次享受补贴人员的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复审,做好记录。
(三)享受补贴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或联系人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享受补贴的人员补贴待遇发生变更的,区民政局应于月底前,填写本月变更备案表(见附件7)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补贴资金管理
(一)试点区民政局应将年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报市民政局申请市级补助。
(二)试点区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年终决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
(三)严格管理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和准确记录。
(四)服务券用于非指定服务项目开支的,不予报销;结算审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予以整改,存在欺骗冒领现象的,不予结算,取消服务提供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相关部门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予以监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服务费不予报销。
八、其他管理要求
(一)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中形成的各项文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二)各区应制定规则,对本辖区使用的《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
(三)通过审批、取得补贴待遇的老年人,由各区统一设计制作《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证》,补贴证应记录老年人的补贴申请表编号和获得补贴的资格编号。
(四)老年人获得补贴的资格编号全市统一,编号由各区代码及从0000001至9999999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各区代码如下:东城区DC,西城区XC,崇文区CW,宣武区XW,朝阳区CY,海淀区HD,丰台区FT,石景山区SJ,顺义区SY,房山区FS。如东城区第一位获得补贴的老年人编号为:DC0000001。
九、施行时间
本细则与《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同时施行。
附件1: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区:
街道(乡镇):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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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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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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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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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1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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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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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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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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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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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经享受政府护理费补助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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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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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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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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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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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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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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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我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信息属实,申请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居住说明
□共同居住的残疾子女残疾证原件与复印件
□其他材料,包括:
申请人签名: 代理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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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初审意见
| 1.受理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初审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因为:
(盖章)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意见
| 1. 公示结果为:□无异议 □有异议,是:
2.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为: □自理 □非完全自理
类别代码
| 身份特征
| 年龄
| 自理能力
| A1
|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
| 6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A2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B1
| 农村低保
| 6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B2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C1
| 农村低收入家庭
| 6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C2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D1
| 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
| 6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D2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E1
| 城镇低保
| 6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E2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F1
| 城镇低收入家庭
| 6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F2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G1
| 纯老年户
| 60-7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G2
| 与残疾子女居住
| H1
| 高龄
| 80-89周岁
| 非完全自理
| H2
| 90-99周岁
| 全部
| H3
| 年满100周岁
|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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