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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评估报告抽查是否合格;

  4.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申请补贴标准是否准确。

  区民政局接到复审材料后,应按比例抽查复审材料及评估报告。审批通过的,填写《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证》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审批未通过的,填写书面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事宜。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民政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所有审批通过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服务费的结算

  (一)申请

  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填写派工记录,注明服务对象姓名、补贴证编号、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有服务员及服务对象签字。派工记录应及时汇总整理,以备检查。

  养老服务单位向指定部门提出结算申请,提交服务券、《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结算表》(见附件5)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

  区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结算申请,审核无误后,予以结算。也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区民政局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结算。

  (三)备案

  区民政局审核后,应在月底前,将本月结算情况(格式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结算时间

  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

  六、补贴待遇的变更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出现迁离试点区、死亡、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时,应办理停发、增发、减发手续。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复查一次享受补贴人员的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复审,做好记录。

  (三)享受补贴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或联系人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享受补贴的人员补贴待遇发生变更的,区民政局应于月底前,填写本月变更备案表(见附件7)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补贴资金管理

  (一)试点区民政局应将年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报市民政局申请市级补助。

  (二)试点区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年终决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

  (三)严格管理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和准确记录。

  (四)服务券用于非指定服务项目开支的,不予报销;结算审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予以整改,存在欺骗冒领现象的,不予结算,取消服务提供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相关部门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予以监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服务费不予报销。

  八、其他管理要求

  (一)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中形成的各项文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二)各区应制定规则,对本辖区使用的《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

  (三)通过审批、取得补贴待遇的老年人,由各区统一设计制作《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证》,补贴证应记录老年人的补贴申请表编号和获得补贴的资格编号。

  (四)老年人获得补贴的资格编号全市统一,编号由各区代码及从0000001至9999999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各区代码如下:东城区DC,西城区XC,崇文区CW,宣武区XW,朝阳区CY,海淀区HD,丰台区FT,石景山区SJ,顺义区SY,房山区FS。如东城区第一位获得补贴的老年人编号为:DC0000001。

  九、施行时间

  本细则与《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同时施行。

  附件1:

申请表编号: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区:       街道(乡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近期1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是否已经享受政府护理费补助

□是   □否

联系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代理申请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本人自愿申请我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信息属实,申请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居住说明

□共同居住的残疾子女残疾证原件与复印件

□其他材料,包括:

  

 

申请人签名:       代理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初审意见

1.受理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初审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因为:

    

(盖章)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意见

1. 公示结果为:□无异议  □有异议,是:

 

2.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为: □自理  □非完全自理

 

类别代码

身份特征

年龄

自理能力

A1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

6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A2

年满90周岁

全部

B1

农村低保

6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B2

年满90周岁

全部

C1

农村低收入家庭

6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C2

年满90周岁

全部

D1

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

6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D2

年满90周岁

全部

E1

城镇低保

6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E2

年满90周岁

全部

F1

城镇低收入家庭

6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F2

年满90周岁

全部

G1

纯老年户

60-79周岁

非完全自理

G2

与残疾子女居住

H1

高龄

80-89周岁

非完全自理

H2

90-99周岁

全部

H3

年满100周岁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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