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8〕382号)
各有关区民政局:
为配合执行《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现将《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属于试点区内正式户口、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一)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以下几类老年人:
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
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4.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5.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80-89周岁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是按照我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
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市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家庭中的老年人。
纯老年户指共同居住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残疾子女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申请补贴的老年人共同居住的子女。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是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5〕46号)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6〕380号)中所列享受政府护理费的老年人。
二、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以服务券形式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只能用于购买经区民政局确认的养老服务单位的指定服务项目。服务券可以印制为代金票券样式,也可以印制为载明补贴金额的服务卡样式。
三、养老服务单位
养老服务单位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两类。
(一)居家养老服务单位通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开选择,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服务单位担任,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出具有效票据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接收服务券。
(三)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区域及其他相关信息,由服务单位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共同商定,并在提供服务前予以明示。
(四)养老服务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服务统计制度及财务报销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老年人(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其他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4.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应提供家庭成员居住说明(格式见附件2)。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负责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是: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是否规范。
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材料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初审合格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申请的复审工作,复审内容是: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相关情况公示是否有异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公示相关情况(公示格式见附件3),并复审申请材料。
复审不合格的,填写复审意见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转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年满90周岁的申请人,直接拟定补贴意见,报区民政局;复审合格、未年满90岁的申请人,转交养老评估站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时限为9个工作日(含7日公示时间)。
(四)评估
养老评估站出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拟定补贴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复审意见及申请补贴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评估报告拟定资助意见,报区民政局。
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批
区民政局负责补贴申请的审批工作,审批内容是: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