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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与初审。老年人(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初审。初审合格的,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二)复审与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转交评估站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并按照《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提出资助标准意见。复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理由,并转交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与备案。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材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合格的人员,编制名单后,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服务券,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批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理由,并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六、经费结算

  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服务单位须提交服务券及服务记录,由区民政局审核后结算。

  七、经费保障

  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1:1:2的比例分别负担,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

人员类型

年龄

身体状况

补贴标准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公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60-89周岁

不能完全自理

150元/月

年满90周岁

全部

200元/月

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年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60-89周岁

不能完全自理

200元/月

年满90周岁

全部

250元/月

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0-79周岁

不能完全自理

50元/月

高龄老年人

80-89周岁

不能完全自理

50元/月

90-99周岁

全部

50元/月

年满100周岁

全部

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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