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初审。老年人(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初审。初审合格的,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二)复审与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转交评估站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并按照《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提出资助标准意见。复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理由,并转交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与备案。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材料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合格的人员,编制名单后,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服务券,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批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理由,并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六、经费结算
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服务单位须提交服务券及服务记录,由区民政局审核后结算。
七、经费保障
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1:1:2的比例分别负担,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
人员类型
| 年龄
| 身体状况
| 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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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公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 60-89周岁
| 不能完全自理
| 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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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90周岁
| 全部
| 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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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年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 60-89周岁
| 不能完全自理
| 200元/月
|
年满90周岁
| 全部
| 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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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 60-79周岁
| 不能完全自理
| 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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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年人
| 80-89周岁
| 不能完全自理
| 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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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周岁
| 全部
| 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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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00周岁
| 全部
| 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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