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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8〕335号)


各有关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要求,将在我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顺义区开展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试点,现将《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

  为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开展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试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试点区内,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年满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1.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2.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以下几类老年人:

  (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

  (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4)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5)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80-89周岁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年龄、自理能力、收入和居住状况享受不同补贴标准,具体见附件《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试行)》。

  三、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以服务券形式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购买服务时,出具相应面值的服务券。服务券也可以折抵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费用。服务券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有效使用期为一个月。

  四、服务内容

  补贴资金购买的服务用于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要或折抵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费用。具体服务项目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确定。

  五、申请、审批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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