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加强课题经费支出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科研课题经费(即自筹经费及拨付的政府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课题资金专用帐户,单独设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第十四条 加强课题成本核算。课题依托单位应对所承担的课题或子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课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留给课题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支出。
第十六条 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经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经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经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课题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自课题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中止课题执行,并要求课题依托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一)因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调离、长期出国或其它原因,使课题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二)课题依托单位因故不再具备研究与实施条件和能力的;
(三)擅自更改合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
(四)在申报课题时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挪用科技经费,违反财政纪律的。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填报课题执行情况表,或者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市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可取消该计划课题,并追回已拨经费;同时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的课题申请。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类科研课题,应明确课题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课题组长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