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鉴定(验收)后的第二个年末,填写课题追踪情况报告,并于12月20-31日将本年度课题的实施效果、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数据形式上传到“石家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4、课题实施过程中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完成进度、经济技术指标、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填入进度报告和结题报告。
(二)实地检查、考察。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到课题依托单位了解和检查课题执行情况,监督课题依托单位履行任务合同情况。对列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的课题,应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是课题资金使用和课题实施效果情况。
第七条 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执行期间,应按要求建立课题档案:课题申报书、合同书、进展情况报告、阶段性成果、结题报告、追踪报告、鉴定材料、成果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附件;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八条 对课题组长变动和研究开发实施方案有重大修改,或课题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课题依托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科技处签署意见并报市科技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课题依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任务合同按期完成课题又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该单位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条 加强课题预算管理。课题预算应按照《石家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拒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支出造成较大影响的,应按照《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课题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时、足额将课题经费拨付到课题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