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局关于加强科技计划课题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科〔2008〕71号 2008年7月8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科技计划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列入国家、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课题,均属本办法管理的对象。
第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系指计划课题从立项实施到结题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保证课题按计划任务合同约定执行,对课题实施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课题档案建立以及课题结题后的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负责,并按其课题管理职能执行。课题管理应做到课题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并重;由发展计划处和监察室牵头、老干部处参加共同负责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课题任务合同是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合同一经签定,课题实施即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费落实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任务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三)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情况;
(四)课题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五)课题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及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
(六)课题实施取得的成果、绩效及知识产权情况。
第六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一)建立报告制度。
1、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实施期间,每年6月20日-6月30日和12月20日-12月31日填写课题进展报告,上传至“石家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在课题主管单位备案;
2、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结题报告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传市科技局和课题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