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商业性贸易展览活动,原则上市场化运作,财政不予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参加的境外(含港、澳、台)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市级财政对公共活动开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1、场地、设备租赁费,包括用于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会议室、洽谈场地、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2、开幕式费用,包括会场布置、主席台搭建、礼仪等相关费用;
3、展位布置费,包括用于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设计、制作、布置费用;
4、宣传费,包括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5、公共交通费,指活动举办地发生的必要租车费用;
6、前期费,包括通讯联络、发邀、资料印刷等费用;
7、先遣团组经费;
8、冷餐费;
9、接待费;
10、翻译费;
11、其他费用。
第六条 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经费按以下办法核定:
1、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公用经费,应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
2、境内个人费用,按照《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
3、境外(含港、澳、台)个人费用,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
第七条 组织或参加境内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原则上应在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安排食宿。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经费申请报告(大型活动应在开始前20个工作日报送),同时附报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详细的支出预算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经费一经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进行政府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