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5-8个候选代理机构;对采购预算在100万(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3-5个候选代理机构。在纪检委、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在推荐的候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由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确认表》,由相关人员签字,采购单位盖章后报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单位确认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由采购办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并通知被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 根据采购办通知,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商定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代理机构,采购办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并责令限期改正;既成事实的,一经查出,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拨款;代理机构明知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接受委托的,在网上通报并停止本级采购代理业务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确定表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名 称 | |
采购项目名称金额 | |
选用采购代理机构 | |
采购单位人员签字 | |
抽取监督人员签字 | |
采购单位领导签字、采购单位盖章 | |
备 注 | 采用抽签办法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