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财采〔2008〕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透明,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采取计算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要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报采购办,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按本办法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六条 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