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 5000元
3、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含)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2万元
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且不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数量为1辆的,并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不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数量为1辆以上3辆以下且能够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5000元
3、不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数量为3辆(含)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2万元
七、《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
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万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
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
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
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2、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元
3、中型车辆(黄牌)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大、重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1000元
4、大、重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具有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假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00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