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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2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万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万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3000元
  十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6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十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重型车辆[总质量大于14t(含)]货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十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十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十八、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十九、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货物装载量超出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就地卸货,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4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0元
  二十、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偷漏费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1倍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 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3倍的罚款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收费凭证,使用假凭证、假手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5倍的罚款
  二十一、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冀交财字[1996]178号)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三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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