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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劳社〔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处反馈。

  一、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收入,基金收支没有缺口;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

  二、在受理企业培训补贴申请时,要对申请企业进行考评,并严格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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