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补贴标准:
1、输出到市外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满一年(含一年,下同)的,按每人50元;合同期限满二年的,按每人60元;合同期限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每人80元。
2、输出到省外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满一年的,按每人60元;合同期限满二年的,按每人80元;合同期限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每人100元。
3、输出到境外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满一年及以上的,按每人120元。
(二)申请补贴办法
劳务输出补贴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办法。向境外输出的,按有关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外输出的,需在组织输出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或劳务派遣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2.输出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3.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
4.输出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机构需同时提供劳务协议);
5.劳务输出备案表。
市内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一年后,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申请报告应附:《劳务输出补贴审核认定表》、《劳务输出备案表》、经输出人员本人签字后的花名册、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机构。
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输出补贴工作。
五、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认真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用于进城求职农民工的培训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5%。申请培训补贴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6〕11号)执行。
基本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县(市)、区,对2005年以前已享受免费培训未就业或就业又失业的人员,可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
六、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
各地要不断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每年要按照不低于当地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地方财政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比例和额度是市对各县(市)、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市下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投入挂钩,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或资金不到位的,将相应核减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