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非“4050”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本人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申报程序按照石劳社〔2007〕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申报程序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申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6〕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初次创业的相关政策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7〕52号)下发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初次创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免收费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谋职业的收费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石财综〔2006〕12号)规定执行。
(二)创业补贴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3540”人员(即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初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
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创业补贴申请(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合伙经营的相关证明);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初次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初次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每月终了报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创业者的经营规模、市场前景、家庭经济状况等填写具体的补贴标准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转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核定后,将创业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创业人员户口在各县(市)的,向当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四、关于劳务输出补贴
鼓励有组织的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向市外组织输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向境外组织输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一年后可按执行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的人数,申请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