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劳社[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
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5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家庭成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自愿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发证的办法。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按照一户一人的原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享受对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
(二)深入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要扎实做好摸底统计工作,加强动态管理服务,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实做细援助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要实行单独建档、动态管理、政策扶持、即时援助、重点帮扶,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其再就业。要充分挖掘社区就业的潜力,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
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全市每年年底前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本人实际缴费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灵活就业4050人员补贴申领发放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石劳社〔2007〕52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