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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须取得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十七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应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及担保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进程。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应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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