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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8〕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关于《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
(省工商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是指: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所进行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须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登记托管证明。股权质押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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